月球土地是否可供出售?月球及其他星體,會否如美國開發西部一樣,採取先到先得的原則,讓人據為己有?
1980年,美國內華達男子丹尼斯.霍普(Dennis Hope)宣稱自己擁有月球,他還成立了一間公司,將月球上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每英畝售價25美元,據稱到2016年,他從中賺了1,100萬美元。
太空飛行事業最近進展迅速,多間私人企業近日宣布開展太空旅行計劃。繼二月底「SpaceX」的伊隆.馬斯克宣布將在2018年送人到月球觀光;跨國電子商務公司亞馬遜的創辦人傑夫.貝佐斯(Jeff Bezos)的「藍色起源」(Blue Origin)亦宣布,要設計一台登月艇登陸月球,再把月球資源給送回地球。
此外,谷歌「Lunar XPRIZE Foundation」一月底亦宣布選出了5支隊伍入圍最後階段「Lunar PRIZE」登月大賽,爭取成為首個實現登月計劃的私人團隊,競逐3,000萬美元的奬金。
私人企業的探索月球計劃,也重新燃起各國對探索月球的興趣,美國太空總署二月時宣布,他們將重啟月球探險任務。中國亦正發展新一代的太空船,將人類送上月球軌道運行。
各國政府及私人機構開展登月計劃,其中一個原因,是覷覦太空的資源。月球擁有豐富的鈦、鐵、鉀和磷等礦物,尤其是是稀土金屬。此外,在月球兩極的火山口有十億噸計的冰,是可供開發的水資源。當大家開採月球的資源時,月球的主權問題就會變得複雜。
究竟無盡的星際主權誰屬?國家及私人公司是否有權進行開發呢?
1966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1967年1月27日,超過60個國家簽署了條約,同年10月正式生效,無限期有效。該條約號稱「太空憲法」,是國際太空法的基礎, 迄今已有102個國家和地區確認了這一條約。
該條約宣稱月球及所有星體是「屬於全人類的」,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包括探索和利用外太空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而各國不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均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及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條約亦規定,各國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太空據為己有;亦不可在環繞地球的軌道和天體外放置、部署核武器及任何其他大殺傷力武器等。
1979年,聯合國也制定了「國際月球公約」,禁止私人擁有太空土地,但至2016年,全球只有17個國家簽署了公約,顯然該條約並不受到各國重視。
《外太空條約》跟所有國際法則一樣,對簽署國有約束力,但由於沒有「國際警察」,它不能被強制實施。同時,條約雖然規定「任何國家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太空據為己有」,但並沒有提及任何「個體」行為,因此霍普得以利用這條法律漏洞,經營出售太空地皮的生意。
霍普當年向三藩市的土地登記局登記,然後致信美國、蘇聯政府和聯合國,重申這一主張,表示如果有異議,可以與他交涉,否則他的主張生效。美蘇政府和聯合國當然沒有理會,於是他在內華達州開了一家名為「月球大使館」(Lunar Embassy)的公司,出售月球土地,公司會向顧客發出一張印刷精美的月球地契。
霍普的公司除了售買月球地皮,也出售其他星球的土地,據稱,他已售出611萬畝的月球地皮和325萬畝火星地皮,還有金星、水星和犢神星的地。全球有600多萬人向霍普購買月球土地,其中還包括美國前總統列根、卡特、布殊和影星湯.漢斯、湯.告魯斯和妮歌.潔曼等。
2015年11月,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獲得兩黨通過的《美國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該法案取消了對太空創業公司的諸多限制,首次以國家法律形式允許私人外太空採礦並規定所得資源歸個人所有,被視為對《外太空條約》的挑戰。
當人類更大規模在月球從事科學、礦務及商務等活動時,將會進一步衝擊《外太空條約》。